当清晨的阳光照射在一堆还未熄灭的火堆旁,林凤已经提着一把龙牙草悠哉悠哉的离开,昨夜下深井收获满满也不枉自己一番辛苦耕耘。
谁能想到这先登县龙气居然会附着在先登城隍印上,这简直就是强强联合强到没边了,那个人才想到用城隍印去镇压一县之龙气,还让他给做成了这龙气盘踞印中数百年只增不见,也在无形之中稳固人道气息保一方安宁。
“我还以为先登县没有城隍想来是曾经有过,到底是怎么的人能夺取或者舍弃城隍神位?真的有点匪夷所思。”
城隍金玺便代表城隍神位当然这是从理论上说,并不是得神玺者就能居城隍一职而是城隍必须要有“证”,无证上岗同野祀何异。
金玺相当于一张地府颁发的地方官员任命书,手持金玺便可以反向沟通地府获得城隍委任,以此掌握地方神道大权坐守一方。
城隍官职不仅不小而且还很大,可以敕封文臣武将日夜游神,还掌握阴曹地府货币发行的权利,权利之大相当于地府分封在阳间的一位阴候。
受命于斯牧守一方其寿无疆,城隍神位天下修道之人梦寐以求,末法时代大劫将至若能得到地府认可,坐实城隍一位带到灵气复苏当个城隍也是不错的选择。
又是一条“后路”林凤有一种感觉自己怕是成不了仙了,这一路上机缘巧合实在是太多,升龙台[地府]城隍金玺[地府]魂魄修炼[地府],好像冥冥之中有人在提示自己,当鬼好当鬼妙修道百年做鬼仙不如现在就做鬼仙,好家伙直接省下一百年的时间。
不过能成仙谁又想做鬼?
林凤对当城隍没什么兴趣但是对印阴钞有兴趣!
钱能通神亦能通鬼,自古传言——有钱能使鬼推磨,这城隍宝钞全地府通行妙用无穷,甚至可以打通关系组建商道让两界互通有无进行交易。
而想要使用城隍金玺印钞就必须要先成为城隍,而要成为城隍就必须要带着城隍金玺去地府认证,经过考核才能持证上岗。
对死人来说并不麻烦但是对活人而言就很麻烦,麻烦到林凤都不愿意去谋取城隍一职,而找个人替自己当这个城隍林凤是万万不放心的,如此横财交于他人之手岂会有人不心动的道理?
如此一来这枚城隍金玺只能当做储存香火愿力的容器,或许可以用来制作能通行的“伪币”,其中方式方法还有多加研究才是。
守金山而不用不是林凤的风格,哪怕是只能印假钞自己也要试试,地府封闭在即即使出了问题也找不到自己头上,而且假钞与真钞无异哪有那么容易被发现。
[记得九叔不是要累积功德去地府银行当大班吗?正好可以先熟悉一下业务多几年工作经验说不定能升官。]
灵气衰减持续三百之久,而兴盛数千年的地府早就得到消息,从百年前开始撤回人间的公务人员,减少鬼门设立只保留最为基础无常勾魂系统,保证人间生魂不过多的停滞。
也就是说……入地府当差可能就是最后几波[末班车],修魂魄[阴神]积阴德积功德打通关系的都要搞快点,毕竟地府公务员也是一个萝卜一个坑。
只有钱而没关系也只有被宰的份到时候哭都不知道找谁哭,地府比人间复杂太多没了家世背景真的混不走,这也是林凤不想下去混的原因之一。
先登县虽然人口不兴但治下之民数十万计,精神饱满每天溢出的精神力若能合力转换为香火愿力,完全不下于一台二十四小时连轴运转的印钞机。
林凤的做法是每个乡镇乃至村落都设置功能性建筑——驿站,内设有神像方便村民祭拜的同时,平时主要负责送信与传递文书。
虽然收拢的都是极其不纯的香火愿力杂质极多但架不住量大啊!
每天都有云箓馆弟子来到林家堡外还在修建的总驿站“述职”,其主要就是将用来储存一定量的香火愿力的媒介[玉符]带来存储进登龙台中淬炼。
枯燥无味?按部就班?不不不!
光是二八分账的福利就让无数没有门路的修士趋之若鹜,现在积攒的财富可能是自己一辈子都接触不到的,相较于漫长的阴寿而言人间百年经历,不过是一段极为有趣的记忆罢了。
恶人业力缠身下地府就是下地狱地狱多出的十七层就是为此而准备的,为了防止因为受刑而错过排队转生,地府还贴心的降低了下层地狱的时间流速,以保证畜牲道轮回路通畅无阻。
功过参半者经过司法部门评判功过后该下地狱下地狱该轮回就轮回,能做到功过相抵便能善终,但有一条——
若有怨鬼心中积怨难消不轮回死等仇人堂前告状,届时十殿会审将不再以功过论得失,非有功德铸成莲,抚波血海过十殿。
纵使是林凤祖辈积攒宿德有不过是表有金光,距离凝聚出最低等的一品功德金莲差十之八九,要不是有登龙台镇压气运他也不敢这么大胆,修道之人不敢妄造杀孽也正是为此。
道家戒律与佛门戒律都是用来约束自身少犯业力,不求功德金莲坐地成仙但求无愧于心功过相抵,人道功德最大的作用就是成仙,哪怕是身死也是依靠功德金莲成就纯阳道体!
一品功德金莲便可飞升成仙,不过需要仙人接引要是没遇上只能等死后等黑白无常接引投入天人道,以金莲化纯阳道体自行修炼成仙。
座下三品金莲立地飞升一体功德显化褪去凡身成就三品天仙,功德护体万法不侵寿比金仙。
六品金莲做金仙,寿尽不死魂做天。
九品金莲入大罗,人皇洞里喜添座!
非救国之功不入品,非救世之功不得成仙,后天修成九品功德金莲更是前所未见甚至于闻所未闻,就算是积德百年也要累积十世才有可能入品成仙,其中艰难险阻非当事人不足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