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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章 签名(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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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下。

第一条:华夏共和国是密不可分的整体,闽郡国人第二议事誓死捍卫共和国之完整。

第二条:闽城国人为了履行国人参政之传统义务和责任,成立了郡国人第二议事会。

第三条:本议事会将坚决与任何妄图颠覆共和制度、妄图分裂共和国、妄图违背共和国传统之敌人战斗。

第四条:本议事会将切实履行国家之义务,并敦促闽郡之国人按时缴纳国税。

第五条:本议事会参阅立国金表、国人传统,建议在闽郡范围内尝试扩大国人参政之资格。

其中,在本郡出生且年满十八岁之男子、以及获得巨大成就且经议事会裁定认可、在科学之上有所突破之女子,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非在本国出生,但却认可本国之大法规且在闽郡居住三年;且以劳动为生、或置有财产、或娶国人女子为妻、或收养国人孤儿、或抚养国人孤寡、或为闽郡公共支出捐献一百枚银币及以上者参照前一条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凡非本国男子或女子,但被科学委员会和议事会评定为对人类之发展有巨大贡献者,将拥有本议事会之选举权与被选举前。此评定中,科学委员会与议事会常务成员有一票之否决权。

第六条:鉴于国人参政之历史过于久远,且暂时不能具备分辨是非之能力,以第五条为标准暂时不予实行。经五年后正式采用第五条之规定。

第七条:本议事会在五年之内只是暂代不完整之议事会,但拥有议事会之一切权利,并认可第六条之规定。

第八条:第五条之权利,有重大犯罪、叛国等则终止。

第九条:本议事会之权力,来自第五条规定之闽郡国人授予,且在保证第一二三四条之前提下在闽郡行驶权力。

第十条:本议事会所讨论之法律,必须符合共和国之大法规基础;当本郡法规与共和国之大法规冲突时,以共和国大法规为准。

第十一条:因本郡发展之特殊性,本议事会有责任与义务完善旧法律所没有的条文,且以试行之目的递交共和国国人议事大会。

第十二条:本议事会为了本郡之国人需求,有权选拔国家之忽略、新时代所必须而旧时代不存在的公共事务官员。

第十三条:当公共事务官员之权责与共和国之法定官员权责冲突时,以共和国法定官员为准。

第十四条:议事会代表与议事会,见附件甲。

第十五条:郡立法会之会议、职务、以及制定法规之原则,见附件乙。

第十六条:郡之非国立公共事务官问题,见附件丙。

第十七条:本郡国人之权利保障,见附件丁与立国金表。

注:本纲领由纲领起草委员会全员讨论并通过。

发起人及党派签名:

墨党中央临时委员会全员,第一秘书陈健代签(签字)

南洋公学筹备委员会全员,负责人代签(签字)

闽郡科学与人文研究会代表(签字)

闽郡郡属收容工厂管理协会(签字)

郡属收容工厂财务监察委员会全员,代表代签(签字)

木工及铁匠联合工匠协会代表(签字)

自营织布工合作社同盟与同盟小额借贷委员会代表(签字)

闽郡退伍士兵及伤残士兵收容会全员代表(签字)

航海与水手注册协会代表(签字)

外科手术实习生协会与救死扶伤协会代表(签字)

闽郡济贫委员会全员代表(签字)

……

后面的签名还有很多,以及形形色色的党派、在闽郡有威望的个人、一部分旧时代的变节者、一部分激进党派,以及南安的县级国人公共事务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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