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在办理同类案件时,为了搞明白上述规定是否存在犯罪数额限制,特意在网上查了下。
《关于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作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1年05期)第四条,就‘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
《律师本色》第1109章绝对是个肥活儿正在手打中,请稍等片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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